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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区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19 17:23:23 浏览次数:

一、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份;出租人、承租人及备案单位各1)

2、房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3、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企业(公司)的提交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4、承租人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5、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是未成年人,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其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7、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条款,必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8、出租人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须提交房屋所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注:1、所有证件(原件)查阅后将现场退回。

2、所有须提交的“复印件”须使用A4纸。

3商品房屋登记备案相关表格可登入我局网站下载:http://www.zhe800ba.com

三、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程序:

1、申请; 房屋租赁双方或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梅州市市区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待补齐后再受理)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将在《梅州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梅州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开具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非危房;并取得共有人同意。

2)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3)已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状况,承租人对房屋已有充分了解。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地址:梅州市江南团结路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联系电话:224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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